大连律师免费咨询:周例会4——2020年6月26日
每周五下午13时至15时是鼎极律师例会时间。
在本次鼎极律师例会上,由葛鹏律师继续介绍第三编合同编的部分修改内容。
在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中规定,如果出卖人没有所有权导致所卖之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但本次《民法典》第597条,将损害赔偿责任删除,只留下违约责任。而且还增加了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保护条款。
葛律师同时还介绍了一个典型的案例。
就是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夫妻中的一人擅自将房屋进行出售,夫妻中的另一方如果不同意,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法院往往会根据各种证据对该类案件进行判断。比如另一方是否知情?是否默认?出卖方是否有权利?如果一旦认定买卖不能实现,则出售的一方就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葛律师还重点介绍了《民法典》第687条的修改内容。
与《担保法》第17条相比,《民法典》687条提高了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并增加了相应的条款。
同时,葛律师还向大家介绍了一个案例。
张某某欠李某钱,王某某承诺,在张某不能清偿李某欠款时,由王某某来进行清偿。后来李某失踪,而且李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债务。于是李某将张某某和王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李某的证据予以认定,最后判令王某某向李某承担清偿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