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等4人系某小区的住户,其住宅与某温泉养生会馆(原审第三人)上下相邻。某温泉养生会馆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在夏某等4人楼下承租了营业用房作为经营场地,项目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先就涉案建设项目报甲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甲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市环保局作出《关于对甲市某温泉养生会馆洗浴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以下简称《审批意见》),同意某温泉养生会馆在涉案地点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并对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的处理、场界噪声对邻近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及各类固体废物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夏春官等4人认为市环保局在没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审批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审批意见》。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环保机关所审批的洗浴项目与相邻群众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审批意见》应当撤销。
甲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市环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何谓“重大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虽无具体规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问题,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与第三人某温泉养生会馆相邻。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不能排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告知4名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审批意见》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该《审批意见》。辽宁鼎极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体系化的合规管理审核,如有需求,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