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某服装公司经营困难,资金断裂,同年4月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决议通过《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有关情况说明》,称公司职工代表同意公司在疫情期间延缓工资发放。公司未予支付员工杨某4月至6月三个月的工资。2020年8月12日杨某以公司欠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8月14日公司向杨某补发了三个月的工资。杨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案中该公司虽与劳动者协商但程序有瑕疵,同时延期过长又无备案,违法!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本案中公司形成延期支付工资的决议后应向所有员工告知,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知晓该决议。公司延期支付杨某2020年4至6月份工资超过一个月,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延期支付程序符合《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故法院认定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辽宁鼎极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体系化的合规管理审核,如有需求,欢迎咨询!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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